2003-11-12

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用户室温检测暂行标准的通知

为加强本市供热行业管理,保障用户切身利益,建立科学、合理的室温评测机制,对用户室温检测暂行标准作出规定,合格标准为18℃±2℃,不低于16℃。

为加强本市供热行业管理,保障用户切身利益,维护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,提高供热服务质量,建立科学、合理的室温评测机制,对用户室温检测暂行标准如下:

一、测温时间:在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之间,每月的5日、15日、25日进行(遇节假日顺延)。

二、测温地点:选择人员长时间滞留、活动频繁的房间,如起居室、卧室等。阳台、厕所、过道、楼梯、电梯间不能作为测温地点。测温点要选择距地面1.5米以上内墙范围内测量。

三、合格标准:测量地点的温度应为18℃±2℃,不低于16℃即为合格。

四、测温工具:必须选择经过计量部门检测合格的测量表。

五、抽测比例:要选择供热系统中间和末端具有代表性的建筑物,分别取顶、中、低层不同朝向的房间,抽测用户室温。抽测比例为: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以内的按3%;101-500万平方米按2%;501-1000万平方米以上按0.5%进行检测。用户室温合格率应不低于98%。

六、测温记录:各区县供热管理办公室、供热单位(企业)要使用由市市政管委供热管理办公室统一监制的测温表。

七、以下情况不能保证用户室温达到16℃的标准:

1. 用户未经供热单位(企业)的同意,擅自更改暖气设施的(包括暖气片、管道、阀门等) 2. 暖气设施被装修包裹在内的 3. 暖气设施表面有覆盖物的(如衣物等) 4. 用户房间的门窗未能完全关闭的或者门窗玻璃有破损的 5. 室外气温降到日平均-9℃以下时

各有关部门、供热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。